秘书处工作秘书处工作浙江省阀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秘书处工作细则 (2018年3月30日三届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, 2021年12月14日三届四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修订) 第一条 根据《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》和《浙江省阀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》的有关规定,为组织和开展浙江省阀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(以下简称标技委)的工作,规范和发挥标技委秘书处的工作效能,制定本工作细则。 第二条 秘书处是标技委的常设办事机构,具体执行标技委的各项决议,由秘书长负责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。 第三条 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、副秘书长2名。秘书处承担单位委派秘书处联络人、财务和标准化技术人员各1名,协助秘书处开展工作。 第四条 秘书处接受秘书处承担单位的行政领导,秘书处的工作纳入秘书处承担单位的工作计划,秘书长由秘书处承担单位推荐产生。 第五条 秘书处办公会议每年召开1~2次,必要时可召开秘书处扩大会议。会议情况应及时向主任委员、副主任委员汇报。 第六条 秘书处承担单位设立在保一集团有限公司。 第七条 秘书处负责对下列事项形成提案,提交标技委审议并形成会议纪要,审议结果由秘书处存档。 (一)标技委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; (二)五年工作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; (三)阀门专业领域标准体系表及标准制修订立项建议; (四)委员调整建议; (五)工作经费的预决算及执行情况; (六)标技委的组建、调整、撤销等事项; (七)标技委章程规定应当审议的其他事项。 第八条 承担标技委各项活动和会议的准备工作,做好有关文件的起草、汇总工作,制订具体措施贯彻和实施标技委通过的各项决议。 第九条 负责组织标准审查会(或函审),与主任委员共同商议标准审查形式。秘书处在审查会前一个月或函审前两个月将标准送审稿发送给委员(含单位委员,下同)及审查者。 第十条 负责标技委网站的建设、日常运行和维护;处理日常来往信息等,必要时向主任委员请示工作。按照《标准档案管理办法》建立工作档案并严格管理,保管期限不少于5年。 第十一条 组织标技委全体委员大会的筹备和召开,研究讨论相关重大事项,形成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,填报标技委年度工作情况表,每年12月25日前上报省市监局,并抄送温州市市监局。 第十二条 负责标技委刊物的创建工作;组织专家翻译国外标准和译文确认工作。承办阀门专业内重要标准的宣贯及技术咨询、学术交流、经验交流和人员培训等工作。 第十三条 负责与相关的标准化管理部门、学会和企事业等单位保持联系,并与之协调、沟通标准化等工作事宜。 第十四条 与全体委员、顾问和其他成员保持密切联系,提供有关资料和文件,不定期向委员通报阀门专业标准化活动的有关情况。 第十五条 负责标技委的经费管理,安排专人管理标技委有关印章。 第十六条 标技委全体委员大会(年会)休会期间,负责办理审查、接纳新申请成员事宜;及时向标技委汇报有关委员、顾问和其他成员的变动情况。 第十七条 负责办理省市监局和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宜。 第十八条 标技委设“浙江省阀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”、“浙江省阀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”和“浙江省阀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财务专用章”三枚印章,其中,“浙江省阀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”印章由省市监局颁发。 第十九条 印章由秘书处负责保管和使用。标技委印章使用由主任委员或其授权的副主任委员签字批准,秘书处印章由秘书长签字批准,,并实行印章使用登记制度。 第二十条 标技委的财务专用章在经费往来时使用,由秘书处承担单位财务人员管理,秘书长监督使用。 第二十一条 标技委文件编号为“浙阀标委[年号]xxx号”;秘书处文件为“浙阀标委秘[年号]xxx号”,并实行发文登记制度。 第二十二条 标技委文件发文由主任委员批准,秘书处文件发文由秘书长批准,分别加盖标技委和秘书处印章。 第二十三条 省市监局和有关部门的正式来文,由秘书处统一编号登记后,报送相关人员签收处理。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秘书处负责标技委经费年度计划和日常收支管理。 第二十五条 秘书处按年度标准化工作任务、年会的内容及其他业务活动等的实际需要,本着节约的原则,提出开支项目及预算计划,经与主任委员和协商确定后实施。每年将活动经费的实际开支情况进行汇总,报告省市监局、秘书处承担单位和有关部门。 第二十六条 标技委经费由秘书处承担单位设立专项账册,秘书长负责监督管理,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。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由标技委秘书处负责解释。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经标技委议讨论通过,报省市监局审查批准后生效。 第二十九条 秘书处可根据本工作细则制定相应的工作规章制度。 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批准发布之日起实施。 |